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入河排污口设置管理有关规定,经对项目申报材料认真研究,我局******有限公司(江西彭山锡矿)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作出审批决定(审批决定见附件)。公告期自信息发布日起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电话:0792-******
通信地址:江西省九江市八里湖新区体育路******服务中心北附楼B栋(332000)
序号 | 排污口名称 | 批复文号 | 批复日期 |
1 | ******有限公司(江西彭山锡矿)入河排污口 | 九环排审〔2025〕1号 | 2025年2月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