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批复名称 |
审批文号 |
审批时间 |
建设单位 |
建设地点 |
******有限公司塑料车顶行李箱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九修环评字〔2024〕18号 | 2024-06-27 | ******有限公司 | 修水县工业园吴都片区江西筑鑫高新材料公司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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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塑料板材及车顶行李箱制造项目环境影报告表》的批复 |
九修环评字〔2024〕18号 |
2024-06-27 |
******有限公司 | 修水县工业园吴都片区温州返乡创业园21号、22号厂房 |
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满六十天届满。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791-******(修水生态环境局修水县山谷大道)